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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瓦利吉派分支阿扎里加派,艾巴德派


  【阿扎里加派】

  伊斯兰教哈瓦利吉派的分支之一。一译“爱萨里格派”。该支派是哈瓦利吉派中人数最多、政治主张最极端的派别。其首领为纳菲尔·本·艾兹赖格(Nafi‘benal-Azraq,?~685)。因艾兹赖格的复数词译音为阿扎里加,故名。684年,伊本·艾兹赖格在巴士拉城击毙该城总督并准备同伍麦叶王朝军队进行武装斗争时,城内的哈瓦利吉人发生分裂。伊本·艾兹赖格率部撤离该城前往伊拉克南部沼泽地及阿拉伯半岛一些地区进行分散的武装斗争,其追随者形成阿扎里加派。伊本·艾兹赖格曾以《古兰经》中一段经文昭示人们:“努哈说:‘我的主啁夏求你不要留一个不信道者在大地上,如果你留他们,他们将使你的众仆迷误,他们只生育不道德的、不感恩的子女’”。该派认为,凡哈瓦利吉派以外的穆斯林均是叛教者,如不重新履行他们这一派的入教仪式,就连同妻儿一起杀戮,不准本派成员同敌人作任何妥协,也反对实行“塔基亚”原则,否则,也以叛徒论罪;对能作战而逃避参加战斗的本派穆斯林视为叛教者,而所有叛教者都应被杀掉,不准本派信徒与他派穆斯林发生婚姻和财产继承关系;不准食用他派成员屠宰之牲。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均可集体zhan有敌人的财物,但禁止个人私吞。该派对异教徒比较宽容,禁止无辜杀害犹太人和基督教徒等。阿扎里加派曾在波斯南部建立过独立国家,一度控制克尔曼、法里斯和东方各省,对伍麦叶王朝造成严重威胁。

  【其他】

  因其教义主张偏激,失去广大穆斯林的支持,加之内部阿拉伯人和麦瓦利的分裂,致使该支派在哈里发军队的多次镇压下,力量削弱。7世纪末,被伊拉克总督哈贾吉的军队所消灭,其残余部分组成了一些更小的派别。

  【艾巴德派】

  伊斯兰教早期派别之一。亦称易巴德派。

  【形成时间】

  因该派主要领袖阿卜杜拉·本·艾巴德而得名。因其政治主张与哈瓦利吉派相近,故被伊斯兰史学家视为哈瓦利吉派的一分支。但该派否认此说,自称为“穆斯林归信者集体”、“穆斯林同仁”等。该派在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当政时期(644~656)开始形成。

  【派别来源】

  奥斯曼重用亲族伍麦叶人,掌管各地军政大权,赐封土地,社会生活日趋世俗化,排斥一些曾为协助先知穆罕默德传教并创建麦地那穆斯林公社而非古莱什贵族出身的有功的先知门弟子,从而形成宗教和政治上的反对派。阿曼人贾比尔·本·栽德是先知再传门弟子,曾被委派到巴士拉城负责教法解释工作,并讲学传教,得到一些人的拥护。他曾对奥斯曼任人为亲的政策不满,提出非古莱什出身的圣门弟子也可担任要职,应公平分配战利晶,凡有功的穆斯林应一律平等,并组成社团,为后来艾巴德派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伍麦叶王朝建立后,贾比尔反对哈里发的世袭制和世俗化,遂被巴士拉总督哈贾吉流放回阿曼。贾比尔的学生阿卜杜拉·本·艾巴德、艾布·欧拜德·穆斯林、艾布·努哈、迪马姆·本·萨伊卜和赖比尔·本·哈比布等人在巴士拉和阿曼等地继续宣传和捍卫老师的主张,公开谴责伍麦叶人的统治,否认他们任哈里发的合法性,阿拉伯半岛一些部落纷纷归顺。艾巴德因反’对伍麦叶王朝最坚决,遂得到巴士拉和阿曼穆斯林的拥护,成为该派的著名领袖,故称艾巴德的追随者为艾巴德派。

  【教派起义】

  艾巴德派为反对伍麦叶和阿拔斯王朝的统治而举行过多次起义,较著名的有747年由阿卜杜拉·本·叶海亚领导的反对伍麦叶王朝起义和751年反对阿拔斯王朝哈里发赛法哈的起义。由于起义失败,屡遭镇压,起义者逃散,该派内部发生分裂。约751年前后,几乎同时在阿曼、也门和马格里布3个地区分别拥立了3个互不隶属的伊玛目,各自领导当地的传教活动。761年,艾巴德派传教师阿卜杜·拉赫曼在北非建立了罗斯图姆王朝(首府提阿雷特),延续了140余年,对向柏柏尔人传播伊斯兰教起了重要作用,后被什叶派的法蒂玛人所灭。艾巴德派在政治、军事斗争失败后,被迫放弃武装斗争,遂将活动重点放在伊斯兰历史、教法学的研究和伊斯兰思想文化的传播上,向,逊尼派教义靠拢。阿曼作为艾巴德派活动的中心,培养了众多的著名伊斯兰学者。将该派学说传播到也门,进而传到北非和东非的桑给巴尔等地。在阿曼,千余年来,艾巴德派的教义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至今阿曼的统治家族及绝大多数穆斯林仍尊崇此派。

  【政治观点】

  该派在政治方面,认为先知穆罕默德及哈里发艾布,伯克尔、欧麦尔执政时期是伊斯兰的最理想时代,应以实际行动发扬和恢复这个时期古朴纯正的风尚和传统,对阿里在隋芬之战中接受穆阿维叶提出的仲裁持否定态度,也对伍麦叶和阿拔斯王朝的大多数统治者持反对态度,认为他们在信仰和个人品德上不具备担任穆斯林领袖的资格。该派反对领袖的世袭制,主张穆斯林社会应公开推选自己的领袖,被选者不一定必须是古莱什族人;任何虔诚信徒只要能主持正义并有公认的才能,均有资格被推举为领袖。一旦领袖不能主持公正,丧失民心,或本人“背离正道”、“多行不义”,则可由穆斯林罢免,甚至依教法兴师问罪。认为领袖(即哈里发或伊玛目)的职责是:忠于安拉的诫命,执行教法,主持正义、公道、抗击敌人,保护教民。任何领袖包括该派伊玛目贾比尔和阿卜杜拉,本,艾巴德在内,在教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同一般穆斯林一律平等。

  【宗教观点】

  在宗教信仰方面,主张“五项天命功课”是伊斯兰教的基础;强调信仰的要素包括:口头表白、内心坚信和行为实践。认为信仰的口头表白仅能使个人生命财产在穆斯林社会中得到保护,履行宗教功课才能以示信仰的虔诚。通过信念而达到的信仰是真诚的信仰,这种信仰只可增不能减。主张严奉《古兰经》中关于安拉“任何物不似像他”的启示,坚信安拉的本体存在及其各种行为和德性,认为安拉的德性既非本体,也非本体以外之物。反对按照《古兰经》字面意义为安拉塑造形象。对于经文中有关表述安拉有感觉、思维以及手脸等拟人的借比用词,应以“最符合安拉完美性”的意义加以解释。主张无论今世或后世,安拉是人类不能看见的。对穆尔太齐赖派关于“《古兰经》被造之说”持反对态度,认为《古兰经》乃安拉无始之言语,而安拉的言语不是有始的被造之物。并指责哈瓦利吉派对不同意他们观点的穆斯林的严酷和对多神教徒的特别宽容,与多神教徒对待穆斯林并无两样。

  【教法大义】

  在教法方面,奉行贾比尔的法学主张,视《古兰经》和可靠的圣训为立法的首要依据。该派尊崇伊玛目赖比尔·本·哈比布辑录的《圣训实录》,也承认其他教派圣训中所公认的可靠圣训。除经、训外,它还认为“公议”(即先知门弟子或某一时代宗教家们的一致意见)亦是立法的依据之一。同时,主张必要时可运用“推理”进行立法,并把“类比”和艾布·哈尼法的“唯善”及马立克的“公益”等原则包括在“推理”范畴之内。它极力提倡变通,以简单易行为原则。在教法学主张上接近于哈乃斐学派。在宗教伦理方面,它力主以圣训规定的一切道德规范为行为准则,把“命人行善、止人作恶”列为每一穆斯林必尽的宗教及社会义务,而且倡导人际间相亲相爱、和睦共处。艾巴德派主要分布阿曼和非洲的桑给巴尔等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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